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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断电两天未恢复,待上市鳜鱼缺氧死光!供

作者:幸福鱼苗 时间:2019-10-12
摘要: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供电中断,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是否需要赔偿?不可抗力是否是供电人的有效抗辩?供电人未在其预计抢修完成的时间内完成抢修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供电中断,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是否需要赔偿?不可抗力是否是供电人的有效抗辩?供电人未在其预计抢修完成的时间内完成抢修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广东电网公司某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人”)与某村大排第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低压)(编号:990022XXX、用电方户号:990022XXX),约定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的用电地址及用电地域范围位于神××村大××二围鱼塘,供应容量为50千瓦。电费结算方式为用电方委托农业银行向供电方以划拨方式交付电费。

合同签订后,供电人依约向合同约定的用电地域范围供电。至2017年8月23日止,用电人称其中两口桂花鱼鱼塘用于饲养桂花鱼鱼苗,涉案的一口15亩桂花鱼鱼塘用于饲养桂花鱼成鱼,十天之内可出塘销售。

2017年8月23日中午,台风“天鸽”袭击该市,当即造成涉案桂花鱼鱼塘所在线路停电。

2017年8月23日17:00至18:00左右,供电人向用电人发送短信,内容为:故障停电通知:尊敬的客户(某村大排第二经济合作社,客户编号:032000990022XXX):由于受台风天气影响,个别供电设施已经出现故障,如你所在线路已停电,我局已组织全力抢修,预计在2017年8月24日18:00前能恢复正常供电。

2017年8月24日晚上,用电人多次致电供电人,询问来电时间并反映情况,要求派发电机过来发电,但无果。诉讼过程中,供电人确认其发现无法在预计时间内供电后,未通知用电人及其他养殖户。

2017年8月25日凌晨四点,该鱼塘的桂花鱼成鱼因缺氧陆续死亡。

2017年8月25日晚上,涉案线路恢复供电。用电人认为,供电人未及时抢修恢复供电,致使桂花鱼死亡并使其遭受损失,遂诉至一审法院,主张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赔偿因停电给用电人带来的损失。

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供电人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供电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根据现有技术手段,人类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预知台风;且本案中台风“天鸽”造成涉案鱼塘线路停电后,供电人对于何时恢复供电是能够预见的,故供电人辩称以不可抗力免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供电人通知用电人预计完成抢修时间的行为如何评定?

有观点认为,供电人向用电人发送短信,告知其预计2017年8月24日18:00前恢复正常供电,但直至2017年8月25日晚上,涉案线路才恢复供电。在此期间,用电人多次致电供电人询问通电时间、反映情况并要求供电人派发电机,但供电人在无法于预计时间内供电的情况下,并未通知用电人,也未向用电人派发电机协助发电,致使用电人饲养的桂花鱼因缺氧而死亡。供电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用电人损失的违约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供电人向用电人发送的短信内容系通知用电人“预计在2017-08-2418:00:00前能恢复正常供电”,并非承诺在2017年8月24日18:00前恢复正常供电,即供电人并没有通过该短信向用电人作出合同法上的承诺的意思表示。故不能以此要求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人是否需要对用电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针对的是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中断供电,若不是由于供电人过错导致断电的,供电人对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断电后,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被损坏的设施,造成用电人损失,供电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因自然灾害引起断电,应适用上述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即只需审查供电人是否已履行及时抢修的义务。而在断电发生后,供电人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故障区域客户,应认为被告已履行了及时抢修义务,因此被告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中断供电,供电人无需赔偿用电人的损失,除非用电人的损失是因为供电没有及时抢修被损害的设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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