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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元: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实现税收公平

作者:幸福鱼苗 时间:2019-03-11
摘要:本次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恪尽代表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

本次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先生恪尽代表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国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刘汉元代表谈到,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系列部署下,我们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台并有效实施,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企业和群众有了更多的获得感。但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费占营收比重仍然偏高,负担仍然较重。作为我国农林牧渔业中的重要产业,水产行业相较于畜禽行业承担了更重的税费负担,对两个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是导致水产行业难以像畜禽行业一样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重要原因。

他指出,联合国粮农组织相关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综合来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我国水产业不论在国内还是全球都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目前,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在此背景下,畜禽养殖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出现了温氏股份、牧原股份、圣农发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水产养殖行业目前则仍然以传统养殖为主,排名前五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还不足5%,远远落后于畜禽养殖企业,产业整体呈现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难监管等问题。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他还谈到,与此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基于当时的历史背景,收购部门一般指肉联厂等国营单位,并未包含个体及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主体。农产品交易环节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金额的0.03%征收,一进一出,两个环节的印花税合计0.06%,而大宗农产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

此外,刘汉元代表指出,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我国财力及水产养殖企业规模测算,免征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收入并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同时还能有效促进个体户、合作社等转化为企业组织进行经营,实现水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转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针对水产行业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改变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促进我国传统水产养殖向现代水产养殖转变,有力践行渔业供给侧改革,同时兼顾了税收公平,真正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是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建议简化和明确农业生产者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手续,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手机客户端代开普通发票,不断完善外出经营地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程序,并配套完善相应的开票系统。通过上述措施,使得在农产品收购环节索取发票不再是难事,实现跨省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鼓励规模化企业参与流通环节,促进大宗水产品供应链和交易平台的打造,缩短从塘头到餐桌的距离,让老百姓吃上更新鲜、健康、安全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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