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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动作!农业农村部重点抽检32省养殖场、30省苗

作者:幸福鱼苗 时间:2019-03-25
摘要: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3个计...

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3个计划,全面部署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对兽药残留不合格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监控计划,重点抽检北京、天津等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的兽药残留,以及北京、天津等30个省(区、市)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的兽药残留。抽检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样品4600个、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样品400个。

每个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对不同养殖品种(水产苗种)相应检测指标,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进行检测和判定。

根据监控计划,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名录库,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重点监测沿海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

根据划型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在第二、三、四季度各开展1次。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重点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的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依照相关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实施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根据卫生监测结果,按照《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开展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

根据划型计划,沿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等工作顺利实施。夏季高温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当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

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列入排查计划

根据隐患排查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进行。排查范围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排查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550个样品。排查的主要风险物质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各种禁限用药物成分。

根据隐患排查计划,有关水产品各质检机构要先期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重点摸清主要水产养殖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可能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尽量增加安全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抽样地点以水产养殖场为主,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通报后,负责做好风险防控,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附: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抽检对象。重点抽检北京、天津等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的兽药残留,以及北京、天津等30个省(区、市)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的兽药残留。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见附件1-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见附件1-2)、2018年检出阳性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必检。苗种生产单位还应包括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其他苗种生产单位。

(二)抽检品种与数量。抽检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样品4600个、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样品400个。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抽检品种、样品数量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3、1-4)开展抽检。

(三)检测指标。承担检测任务的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不同养殖品种(水产苗种)相应检测指标(见附件1-4、1-5),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1-6)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质检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我部确定的抽检名单(另行下达)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各有关省(区、市)抽样任务由相关质检机构配合完成,抽样过程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通力合作。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地区抽检顺利进行。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按抽检任务量的3倍,于3月31日前分别将抽检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备选名单(格式见附件1-7)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应加强与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作,尽快召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定抽检工作有关事项,制定科学具体的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暂行规定》执行。

(二)合理布局,科学抽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名录库,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相关质检机构,结合近年来水产养殖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存在问题,科学布局抽样地点,使抽样点能够覆盖水产养殖主产区,确保抽检结果能客观反映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每个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本次抽检工作中已经备案的被抽检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的,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前正式行文说明原因,并得到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意后方能调换。

(三)规范检测,严格判定。各质检机构要做好抽样技术支撑工作,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下达。水产苗种样品制备、检测方法依照《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92号)执行,但对水产苗种中甲壳类的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结果暂不作为执法依据。

(四)及时报送,依法处理。对于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同时传真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不合格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控制不合格水产品或苗种。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暂行规定》执行。

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并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查处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五)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对水产养殖场的兽药残留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对苗种生产单位的兽药残留抽检安排在2—7月,具体时间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各质检机构商定。各质检机构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下半年对水产养殖场抽检结果和质量控制报告,7月15日前报送对苗种生产单位抽检结果和总结报告,至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5日、11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和全年对水产养殖场抽检的总结报告,7月31日前将对苗种生产单位抽检的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1-1 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抽检名单






附件1-2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抽检名单














附件1-3 水产品(不含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附件1-4 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附件1-5 水产品(不含苗种)检测的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附件1-6 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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