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养殖用物质(投入品)的种类较多,除了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通用兽药外,还有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增氧剂、清塘剂、肥水剂、杀藻剂、解毒剂、免疫增强剂等,这些产品主要成份有的是化学产品,有的是矿物质,有的是生物制品(如微生态制剂),有的可能是农药产品,有的是中草药或其主成份。因其中部分产品使用性质的理解上相对模糊,生产经营者名之为“非药品”。近年来,因为缺少规范的管理,少数商家更是将部分已明确作为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产品也标注为“非药品”,在水产养殖中非法经营和使用。这些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产品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生产企业没有取得任何行业许可,经营这类产品的企业也没有通过质量管理规范,生产企业通过微信等多种平台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有的广告内容存在夸大用途或虚假信息的现象,产品使用后效果不佳、存在食品安全和损害生态环境的隐患,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已严重影响到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对江苏省市场上现有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进行了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关的产品进行了分类,讨论了其社会危害,提出了水质改良剂作为兽药管理的理由,建议相关部门进行疏理,尽快纳入兽药管理。针对水产养殖用“非药品”产生的危害,提出了加强管理的策略建议。
一、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分类
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名称的由来,本是用来区分无法列入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但是近年来却被部分生产商用来逃避国家对水产养殖用物质监管的代名词。从产品的作用和用途来看,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非药品”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行业规范管理范围,只有少部分管理归类比较糊模,具体如下:
(一)应按相关法规纳入行业规范管理的“非药品”
目前市场上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多数应纳入行业规范管理,其中有的应该按照兽药管理、有的应按照饲料与饲料添加剂来管理,主要包括:
1、应按照兽药管理的“非药品”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以及依功能对兽药的分类,目前我国水产养殖生产上使用应按兽药管理的所谓“非药品”主要包括:
(1)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生化药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放射性药品的产品。其中,较多见的“非药品”是抗生素、中药材和中成药为主要成份。按照我国兽药管理的要求,目前水产养殖使用的抗菌药物主要包括盐酸多西环素、氟苯尼考、硫酸新霉素以及甲砜霉素以及部分磺胺类合成药,多数规范的兽药企业能够按照规范生产此类产品。但是,因为缺少规范管理,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些非法生产商的胆量越来越大,市场上已经开始出现含上述成份的三无产品,并且产品名称上可以直接看出为此类物质。中药材及中成药是明确作为兽药管理的产品,在水产养殖用“非药品”中,以中药材制成的各类散剂较多,以体内外杀虫、保肝护肝、增强免疫力等作用标注于产品说明上。也有不少产品中标注含有不同成份的中成药,可以预防动物的疾病。
(2)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致病微生物的生物制品。这类产品多标注以噬菌蛭弧菌为主要成份,号称可用来消灭水体中的致病性弧菌,可以达到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目的。噬菌蛭弧菌是农业部1994年批准过的兽药产品,但农业部2015年发文取消了这一产品的批准。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仍然较多,使用效果无法评价。
(3)用于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寄生虫的外用杀虫剂。目前我国批准的杀虫类产品主要有复方甲苯咪唑粉、甲苯咪唑溶液、阿苯达唑粉、吡喹酮预混剂、精制敌百虫粉、敌百虫溶液、地克珠利预混剂、氰戊菊酯溶液、溴氰菊酯溶液、高效氯氰菊酯溶液、盐酸氯苯胍粉、硫酸锌粉、硫酸锌三氯异氰脲酸粉、辛硫磷溶液。但是市场上真正规范标注兽药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却很少。相反,许多标注为“非药品”的产品在功能上却有对于含水产寄生虫的水体具有净化作用,其主要成份和含量相关信息都无法从标签上获得。经了解此类产品中多以含有阿维菌素、伊维菌素等成份为主,生产厂家为了逃避国家的行业许可审批,在产品上标注为非药品。
(4)用于杀灭水产养殖动物致病微生物的消毒剂。我国目前批准的水产养殖用消毒剂有氯、溴、碘、醛、苯扎溴铵制剂等。有部分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生产的水产用消毒剂类产品,但是市场上仍有许多消毒剂以非药品出现,相关产品的包装上未标注兽药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也无法从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到相关产品信息。如含硫醚沙星、过硫酸氢钾、醛类产品、碘制剂、氯制剂类、苯扎溴按等产品等。主要用于养殖过程中的水体消毒、水体改良、底质改良等。其中过硫酸氢钾应作为消毒剂进行新兽药注册应取得生产许可,目前只有一家外国(英国安德国际有限公司)进口产品通过国家新兽药注册;尚未见硫醚沙星作为水产用新兽药注册的公告。
(5)水质改良剂。用于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及其所在水体、底质等环境,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疾病。主要包括化学品类、天然矿物质及其提取物类、微生物制剂类产品以及中草药类。
(6)体液补充药与电解质、酸碱平衡调节药等,主要用于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组织代谢药物,包括维生素类药、钙、磷与微量元素等。这类产品主要多以泼洒方式到水体中,在水体环境中添加养殖对象需要的各种微量元素,或者通过在动物饲料中添加的各种营养物质、机体免疫调节或微生态产品,用来调节养殖对象机体,增加养殖对象的机体抵抗力,预防各类疾病发生。机体调节和营养改良类产品除了蛋白质类、多糖类、脂类、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外,还有微生态添加剂类,包括各类发酵生产的芽胞杆菌、乳酸菌、酵母菌、粪肠球菌、丁酸梭菌等,多数产品还存在复配现象。其中少量或微量添加于饲料,通过水生动物的摄食到达养殖动物体内的,本应作为饲料添加剂产品来管理,但较多却以非药品形式存在于行业内。
(7)抗应激类产品。此类物质主要通过泼洒并溶解于水体环境中,采用浸泡给药方式,直接与水产养殖动物接触,药物通过鳃或皮肤渗入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发挥抗应激作用。此类物质主要包括维生素类、有机酸类等,包装上无任何行业批准信息。
(8)解毒类产品。用于降低或消除各类物质对水产养殖动物的毒性作用,包括金属络合物、有机酸类等。通过降低水体中可能存在的藻毒素、有害重金属等,减少因为藻类过度生长或者水体中存在的有害重金属对养殖对象的毒性危害,达到促进养殖动物健康的目的。这类产品主要为各类有机酸,有的为天然有机酸,有的则为化学类有机酸,有的则为发酵类产品;也包括多种重金属络合产品。
2、应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非药品”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或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对强化基础饲料营养价值、提高动物生产性能、保证动物健康、节省饲料成本、改善动物源性产品品质等方面有明显的效果。农业农村部门发布有《饲料添加剂目录》,列出了应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的具体目录,并且定期更新。
我国规定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按照《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管理。按照饲料添加剂的定义、《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及相关的公告内容,目前水产养殖用“非药品”中应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物质主要包括:经口摄入体内进入肠道的微生物产品,如芽胞杆菌、酵母、乳酸菌类产品,含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的产品,维生素A、B、C类产品,其他维生素类如氯化胆碱、甜菜碱、肉碱等物质;经口摄入的矿物质及其螯合物,如磷酸氢钙、含硒物质、氨基酸螯合物等;酶制剂;抗氧化剂如茶多酚、合成的维生素E等;着色剂如红酵母等;调味或诱食物质如大蒜素等;粘结剂如 a-淀粉类;多糖类如低聚木糖、壳聚糖等多种多糖类;中药及天然物质的提取物等。
3、应按照饲料管理的“非药品”
这类产品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应按照《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农业农村部制定有《饲料原料目录》,将应按照饲料管理的原料类型进行了明确,如水产养殖生产上出现的应用植物蛋白质原料进行发酵形成的产品(发酵豆粕),应按饲料中单一饲料的管理办法。按照农业部2038号公告,用于动物养殖的酵母培养物、酵母提取物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等产品应按照饲料产品进行管理。这类产品目前市场较多。
二、被否认应按兽药管理的产品--水质改良剂
1、水质改良剂的种类
2、 水质改良剂应按兽药管理
三、“非药品”问题给行业带来的危害
1、产品效果不佳影响水产养殖生产
2、存在毒副作用导致养殖对象的死亡
3、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4、影响水体环境
5、助长行业不正当竞争
四、建议
1、加强条线协同,完善法律法规
2、建立质量标准体系,规范养殖生产行为
3、多部门联合执法,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4、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
5、推进水产生态养殖,实现减量用药
结束语
水产养殖用“非药品”问题已严重影响着产业的健康发展,多年来,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养殖户、渔药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用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规模生产企业都纷纷呼吁要加强行业管理。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管理涉及到农业农村部门多条线,建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领导牵头,加强协调,从大农业的角度开展管理。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俊的形势下,规范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管理,可能会使少部分小规模的非法生产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而出现倒闭,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就业影响压力,但这并不能够成为这些企业反对加强“非药品”管理的理由,更不能成为非法的“非药品”产品继续以合法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的护身符。不能顾了芝麻失去西瓜,为了那几个非法小企业的利益,而影响了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大事。相反,通过行业的规范管理,可以使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生产行业按照生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行重新洗牌,使行业朝着绿色发展的方向前进。加强水产养殖“非药品”的规范管理已势在必行,是关系到水产养殖行业命运的事件,只有通过国家层面的规范政策出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将那些制售逃避行业管理的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不法行为得到控制,让那些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回归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轨道上来,还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才真正符合我国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需要。